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所需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承担着解救被拐卖以及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在主观心态上,必须表现出直接故意的性质特点;
最后,该罪行危害的客体对象是明确无误的,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应具有的影响力及信誉度;
在客观行为层面,犯罪者需借助其职务之便实施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