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投标者如在投标过程中提供低于其成本价值的报价,无疑将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的秩序,致使那些以合理报价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投标者权益受损,从而使工程质量受到潜在威胁。
这不仅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设定的立法宗旨,也使得以此种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
其次,如果有关中标项目已经进入施工阶段,那么投资者可以考虑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按照实际市场价格来支付相关款项。
第三,尽管如果中标价格显著低于施工成本,且项目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并成为合格建筑,承包商仍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承包商必须对涉及该案件的工程成本给予详细严谨的举证证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