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不起诉,又可称之为“无罪不起诉”、“绝对无罪不诉讼”,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被依法从根本上排除在外或不再予以追溯和追究。
2、相對不起诉,乃是一种特殊情形的不起诉制度,即由检察机关在案件侦破终结并移交至其专门机关进行审查之后,经过对全案全面、细致的考量与分析,若认定犯罪嫌疑人事迹轻微且其劣行依法无需判处或真心愿意承担免除刑罚等法律后果,此时有权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仍有权作出起诉决定,而非一味地选择弃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