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记录被广泛视为借款证据中的一种有效载体。
转账记录通常归类于证据类别中的“电子数据”范畴内,然而,要想将其合法地引为借款证据使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要求:
第一,转账记录必须是真实且客观的;
第二,它需要能够充分证明借款法律关系的实际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和核实后,转账记录便可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证明。
例如,若原告仅持有转账记录这一份单一证据,并且在转账记录中明确注明了转账的具体用途为支付借款本金,那么这份转账记录就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
然而,如果在转账记录中并未详细注明转账用途,而被告却提出抗辩,声称原告的转账行为实际上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并且被告还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抗辩观点,那么在此情况下,原告仅仅凭借转账记录是无法完全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