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双十级伤残情况,通常采用按12%进行赔偿的方式较为适当合理。
2.若存在两个不同的伤残级别,那么只需计算其中最高一级别的伤残赔付比例即可,而无需考虑次高或更低等级的因素。
同时,针对其他已评定为伤残的部位则不再另行计算对应的赔付比率。
关于这部分特殊的赔付方式,我们将其称之为“附加指数”。
3.“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是针对有多处伤残等级的案例而言,由于仅需对最高等级的伤残进行赔付,因此我们将其余等级的伤情视为未达到要求,不予以计算。
但为了弥补这类现象可能带来的不公平性,每增加一处新的伤残便会依据另外的赔付比例予以处理。
这部分赔付比例属于追加计算的范畴,因此我们将其定义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4.当道路交通事故产生了双十级伤残的情况时,受害方应依法获得赔付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
具体来说,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受害者丧失劳动力的程度或是伤残等级作为评判标准,依照受诉法庭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绳,从伤残确认之日起开始按年限累计计算,共计二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