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誉侵害行为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首先,犯罪行为主体必须是普通民众,即任何能够实施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行为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行为人;
其次,从犯罪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持有直接故意,蓄意破坏他人的商誉形象;
再次,从犯罪行为客体来看,本罪所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商业信誉的合法所有人和商品声誉的良好形象,以及市场秩序的公正稳定;
最后,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须实施捏造并大肆传播虚假信息的行径,以谋求破坏他人的商业信誉,从而给他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且情节严重者方可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