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存在着尚未偿还的债务时,夫妇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乃属双方之应有权益,若遇需分担相互关联债务之际,应对债务作出合乎法规且明智的划分,此乃现行法律所确立之原则,共同债务亦须由性别不同的双方共同承担。
简言之,即离异不代表必须处理所有共同债务。
婚姻期间以内,若以一方名义欠下债务,理论上应当视为婚姻共同债务,唯不包括非法债务、赌博债务或有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这些债务或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应由负债人独立承担。
然而,如一方能举证证实该债务实为其个人债务,则未承担债务之一方可抵抗债权人对其提出的索偿要求。
个人债务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首先,债权人和负债人明确宣布该项债务为个人债务;
其次,如夫妇在结婚期间将收入双方各自分配,那么夫妇之间,无论丈夫还是妻子对外贷款,只要第三者了解这一约定,债务就应该用他们各自拥有的财产来清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