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离婚登记程序中新增了离婚冷静期规定,即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三十个工作日内,若男方或女方中有任意一方对离婚事宜表示反对,皆可行使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之权利。
待冷静期期满之第三十个工作日之后,男女双方需共同携带身份证件、结婚证明等必要文件至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如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被视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目前,办理离婚登记需要走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提交申请。
夫妇须携带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以及签署好的《离婚协定》,自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专门设置的办公场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初审阶段。
婚姻登记机关将有专门的婚姻登记员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具备离婚所需的各项条件。
若符合要求,会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接着,进入离婚冷静期。
从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开始的第三十个工作日起,如果男女双方中任意一方对此表示反对,便可行使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
在此期间,仍需保持冷静理智,避免做出过激行为;
最后,审查与颁发证书。
经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男女双方需再次按照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文件至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下发离婚证书。
而对于未能按时提出申请的情况,则将视为自动取消之前递交的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在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后,确认为合乎离婚条件的申请者,会按照日常工作规范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