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涉及财产权益纠纷:
每宗费用在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之间;
如若涉及财产权益纠纷:
则依据每宗案件基础服务费在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之间收取。
在此基础上,如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元时则需依照以下比例方式逐步递增计算收费比例:
当争议标的金额介乎人民币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为区间乘积的5%至6%;
而争议标的金额介乎人民币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例为区间乘积的4%至5%;
再继续向上推移,当争议标的金额介乎人民币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例降为区间乘积的3%至4%;
而争议标的金额超越人民币5,0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则为区间乘积的2%至3%。
最后,在争议标的金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1,000,000,001元的情况下,其收费比例延续区间乘积的1%至2%;
而对于超过人民币5,000,000,001元的部分,则收费比例进一步下降至区间乘积的0.5%至1%。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若不涉及财产权益纠纷:
每宗费用在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之间;
如果涉及财产权益纠纷:
那就需要根据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70%来制定执行收费策略,然而,最低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三)对于审判阶段,若不涉及财产权益纠纷:
1.作为被告人辩护人角色参与诉讼:
每宗费用在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之间;
2.作为自诉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每宗费用在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之间;
而针对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其交付费用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