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D类危房并非必拆之列。
当某地被鉴定为存在潜在风险的建筑物时,它的鉴定机构需立即向房屋所有者颁发危险房屋通知单。
对于已经通过鉴定的危险房屋,其所有者应当严格遵循鉴定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尽快进行加固修复或者修缮治理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然而,如果经过鉴定机构评估后,作为危险房屋却未能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来缓解此风险,那么相应的房屋所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