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乃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特意为双方协议离婚所设立之制度。
根据该法典的明确规定,当婚姻登记机构接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若有任意一方表示不愿离婚,均可向婚姻登记机构递交退回离婚登记申请;
以避免草率决定与卤莽行为。
当冷静期结束并经过同样的期限之后,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请求颁发离婚证书;
若未在上述期限内进行申请或表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将被视作已自动放弃此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