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列出的以下十条内容均应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范畴:
第一,若在结婚前由某一方单独出借资金购买并转化而成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为了获得这些财产所需承担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妇间共同债务;
第二,针对正在经历婚姻关系的夫妻而言,如果为整个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各类债务也应被理解为是双方共同负担的责任;
第三,如果夫妇双方都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并因此产生的债务,或者仅其中一方进行了生产经营,然而其产生的经营收益仍然用于共同的家庭生活费用或共享部分,那么这类产生的债务同样应被视为夫妇间共同负担的责任;
第四,假如夫妇中有任何一方或双方身患疾病,或是需要负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人群的医疗医药费用时由此引发的债务,同样应该视为夫妇间共同负担的责任;
第五,在子女的抚养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往往也会被视为夫妇共同承担责任的范畴;
第六,履行对有赡养义务老年人的赡养责任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债务,这部分债务同样会被视为夫妇间共同负担的责任范围;
第七,为支付儿女或夫妇一方或双方在教育和培训方面的相关教育费用及支出而产生的债务,通常也会认为是夫妇间共同担当的责任;
第八,当因为极端必要情况下所产生的正当社交费用时,由此产生的债务亦可归类于夫妇共同承担的责任之内;
第九,若夫妇在协议中理性决定将某种类型的债务视作共同责任范畴,那么此类债务自然应被视为共同负担的责任;
最后,若存在除上述内容之外的任何其他因素使得某项特定债务应当被确定为夫妇共同负担的责任,那么该项债务也应归为夫妇共同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