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理所应当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力。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未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因此当然有权前去探望孩子。
在实践中如何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包括行使的方式和时间的确定等都可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约定,若彼此不能达成共识的话,可以选择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交由法官进行裁决。
然而,当探望子女的一方出现以下状况之一者,探望权将可能受到中止:
第一,探望权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士或被限制了行为能力的范畴之内;
其次,探望权人身患重度传染性疾病或是其他严重的身体疾患,可能会对子女的健康构成重大威胁;
再者,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对子女实施了任何形式的侵犯或是犯罪行为,从而损害了子女的切身利益;
还有,若是探望权人与子女之间的亲密联系已经严重恶化,以至于子女坚定地拒绝接受探望;
最后,如果出现了其他对子女身心健康构成负面影响的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