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衣物退换货的事项:
若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消费者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选择退货处理,或向商家提出更换、维修等相应请求。
在无国家明文规定及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从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享有七天内的退货权利;
如超过七日但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亦可适时行使退货权利;
而对于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者,则可要求商家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退货、更换、维修时,商家应承担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