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起诉离婚诉讼中出现的缺席判决结果,具体情况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和决定。
当原告因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无法出席法庭,亦或是未得到法庭批准就擅自退出审判程序时,法院有权按照撤诉程序处理相关事宜。
然而,如果被告在此次诉讼中提出反诉请求,则法院可以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形作出判决。
另外,如果被告在开庭期间下落不明以至于无法亲自出庭,且已经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其应诉,或者是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法庭,那么法院也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后,仍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传至法庭。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也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即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如果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话,应当依法准许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