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以民事权利为诉求的司法诉讼时,其法定时效期限为连续且固定的三年时间。
具体来说,这个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以及应当知道责任人之日开始起算的。
然而,当受害者的权益从最初受损之日已经过去超过了二十年后,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无条件的保护。
当然,如果存在特殊情形,比如不可抗力等因素,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申请。
借据的追索权超过三年并未被主张,即可被认为是超过了法定时效期限,从而丧失了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