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有权租赁的公共住房的处理原则:
(1)当涉及到公共租赁住房时,应首要考虑抚育子女的一方,确保他们继续享有租赁权;
(2)倘若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同一房屋的租赁权,应优先考虑女方,使女方得以维持租赁关系;
(3)对残疾或生活较为困苦的一方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4)对无过失的一方予以关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