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
本收据由借款人__先生/女士;
其身份证编号__;
以及出借方__先生/女士;
其身份证编号__共同签署确认。
鉴于(借款人)因需要用于(具体用途)的原因,于公元__年__月__日向出借人__先生/女士申请借款,数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_元整,(支付方式分为:
以现金形式/以银行转账形式),实际交付金额小写__元。
此外,贷款期间所产生之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金额)__元整,期限设定为__个月。
该笔款项已于公元__年__月__日全额偿还本金与利息。
此项交易的收款人为__先生/女士,并经双方确认,签署日期为公元__年__月__日。《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