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包括数额较大和情节较重两种类型。
1.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时,若涉及到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而来的信用卡等情况;
2.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时,若涉及到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时,若涉及到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时,若涉及到恶意透支的行为。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了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进行催收之后仍然不予偿还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实施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则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