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未拥有借条的情况下,仍可通过寻求借款交流的短信记录、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多种方式来索回欠款;
此外,诸如银行转账凭证和证人证言等其他有力证据也同样能够被视为追讨欠款的有效手段。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明确规定,当出借方向各级人民法院发起民间借贷诉讼之时,其必须提交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代表债权的相关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3.若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但持有此类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该案将被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