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方予以否认,则复印件将不会得到法院认可并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关于欠条复印件作为证据加以运用这一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具体情形:
其一,经与原始凭证进行细致比对且无任何冲突之处,或被证明系对方当事人未曾提出过质疑,则该复印件将会被法院接受并予以采信;
其二,由于无法与原始凭证进行对比核实,或者遭到了对方当事人的明确反对和质疑,那么该复印件便会被法院视为无效证据而不予采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