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并无法为其参与者提供工伤认定的保障权益。
在我们广泛存在的打工生活中,并非所有劳务关系皆由劳动合同维系,亦有部分劳务关系属于独立而存在的形式。
这种非劳动合同所牵涉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与外延,且不属于劳动法所覆盖的范畴之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劳务关系中所遭受的伤害不应被称之为“工伤”,而应定义为人身损害。
此时,受害者有权向致害方提出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