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竞业禁止条款的具体内容为,劳动者唯独能够行使解除该条款的权利并非主动的选择,而只能处于被逼无奈的境地。
如果雇主没有向劳动者提供其竞业禁止期内连续三个月的经济赔偿,且连续两年不在同一行业工作,那么他们才有可能解除这个禁令。
这样的设定旨在通过货币来换取企业的商业稳定,达到利益双方的平衡局面。
首先,在此情形下,竞业禁止条款将自动失效。
当劳动合同的履行期满或者直接结束时,那些已被赋予竞业禁止责任的员工有权前往与原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同样业务领域的其他就业单位就职,或者自立门户进行,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接下来,如果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履约金及惩罚机制,并且在实际情况下,雇主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在合同期限内三个月未能支付乙方经济补偿费用,那么员工可以据此请求解除竞业禁止的相关约定,并获得人民法院的积极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