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乃是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之书面证据,通常由贷款方出具并盖章确认,表示借款人已经负有借据载明之应付款项之债。
然而,并非所有借据皆具备法律约束力。
有效之借据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编写:
1、借贷双方均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所为之纯粹收益之民事法律行为或是与其年龄、智慧、身心健康状况相契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形下方属合法;
对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则须经过法定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的追认方可生效。
若法定代理人未对此做出回应,则可视为拒绝追认。
在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享有撤销权。
撤销应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
2、借据的编写应真实反映出其内在的真实意愿。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借据的内容应清晰明了。
主要包括:
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法、还款期限、违约(延迟偿还)罚金、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等关键要素。
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