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投资之东家无论发生何种变化,企业本身的基本框架皆保持不变,而企业背负的索债讨债之责任将会持续。
此时,公司仍将以自身名义对外行使权益及承担相应义务。
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原股东有义务向新股东披露企业真实情况,而在确认双方共同理解之后,方可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之日起,企业所负担之债务将由新入股者在其承诺出资额以内全权负责。
倘若机关更迭之后,发现还有未曾揭示之公司债务(例如对外保证责任或者未能在财务账册中明确体现的负债等)且此举给企业带来损失,那么新股东可以向原股东追诉其因未尽到告知义务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原来股东和新股东能达成内部协议,确定如何分担此间可能产生的债权债务,那也无妨。
然而请注意,任何此类协议只能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它不能用来抵抗或对抗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