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使用信用卡时,故意采用制作虚假信用卡以及欺骗有关机构获取身份证明等方式进行;
(贰)私自使用已宣布作废的信用卡;
(叁)未经授权擅自假借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
(肆)在透支过程中恶意不履行其还款义务。
此次所提到的“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信用卡额度及还款期限进行无理由超出限制,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告仍然未追加还款责任的不当行为。
此外,涉及到对他人信用卡进行盗窃、使用的犯罪行为,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将依法受到相应刑事惩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