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指犯罪嫌疑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制造假象等手段,达到非法占用公共财务的目的,且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了信用卡管理法规的破坏和违背。
此类违法行为必须具有以下两大特征:
首先,主观上需要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其次,客观上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从而获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然拒不归还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