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与过聚集斗恶,但属于从犯并且已经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者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各种不同刑罚级别的判刑。
其中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没有期限的无期徒刑。
这些犯罪者在服刑过程中,如果能够认真遵守各类监规,自觉接收社会教育改造,且当事人确实展示出了明显的悔悟与转变,甚至以往还有立功史迹的,是可以依法获得减刑机会的。
然而,如果犯罪者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则同样可以考虑给予减刑优惠:
首先,制止他人进行非常严重的犯罪活动的行为;
其次,揭发在监狱内外发生的所有重大犯罪活动,并通过调查验证确定其真实性;
第三,对于有创新发明或重大技术改革的罪犯应予以重视;
第四,如果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愿意舍己为人救助他人的应予奖励;
第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安全事故中的英勇表现;
第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杰出贡献的行为。《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