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着法律顾问的观点,我认为被抚养人确实涵盖了配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均负有互相扶助的责任与义务。
当其中一方无法满足其自身的生活需求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扶助费用。
然而,除此之外,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必须具备特定的前提条件才能成立;
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失去了独立生活的能力且另一方具有扶养的能力时,才有可能产生扶养的法律责任。
作为扶养义务人,他们应当保证在不影响自身生活水准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为受扶养者提供经济上的支持。
据我所知,夫妻双方都承担着互相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必须无条件地自觉执行。
婚姻生活中的扶养不仅仅指物质上的供给,还涉及到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陪伴,即既包含了实际的金钱援助,也隐含了情感上的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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