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两种主要的途径可供选择:
即要约以及承诺。
所谓“要约”,实际上是指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愿表达;
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表达出的期望他人向自身发出进一步要约的意图。
对于“承诺”,它就是受到要约人对要约予以同意的意志表现。
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自然人或法人在签署合同时,既可以采用要约加承诺的模式,也可以灵活选择其它的协议制定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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