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行为;
第二,在获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进行房屋的开发与建设并在竣工后公开销售的情况;
第三,对于存量房地产的买卖活动也属于该范畴之内;
第四,当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届满后,将房地产作为债务清偿手段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五,单位间互相交换房地产所有权的情形也涵盖此列;
第六,合作建造的房地产达到竣工标准后进行所有权变更的情况;
最后,非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者赠送给除了直系血亲及其直接赡养者之外的对象的行为亦在此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