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取保候审所应遵循的规范化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由负责该案的公安机关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制定出相应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通知书》。
在操作过程中,必须将此书面文件及时传达至具体实施的派出所部门、被采取等候侦查措施的人员、以及相关的担保人和相关单位等重要环节,做到信号同步,信息互通无阻。
此外,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了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那么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也须按照决定书上明确的规定和时间节点,马上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候审,并及时地向其本人、担保人及相关单位公布取消候审的最新情况,以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