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如若有一方坚决反对解除婚姻关系,则另一方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要求法庭批准离婚。
当法院受理此类离婚案件之时,理应先行对双方进行调停和解;
然而若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通过调解方式修复,那么法院便应当依法宣告该份婚姻无效,并给予离婚许可。
在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判决后,倘若仍未能解锁离婚的问题,即双方经历了长达一年之久的分居生活,若在此之后,任何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亦须得到法庭准许。《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