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该时效期限从当事人明确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那天开始计算。
若仲裁时效由于某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中断等情况,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出具体要求,或者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亦或是对方当事人承诺履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义务等。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时效自如此中断之时起会再次进行计算。
然而若是由于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存在其他有力证明理由,当事人在这段仲裁时效内难以发起仲裁申请的,那么仲裁时效将会暂时中止行走。
当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原因消散后,仲裁时效将再度恢复正常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