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的职权与权益:
1、对遗嘱进行全面且严谨的调查核实,确认其合法性与真实性;
2、依据相关规定,对遗产进行妥善清算、安排和处理;
3、负责遗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4、作为委派或指定的代理方,代表遗嘱所有者在法律程序中履行相关职责;
5、当遗嘱载明要召集所有的遗嘱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时,有权举行公告和揭示会议来公布遗嘱内容;
6、针对可能存在的一切可能影响遗嘱执行的障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排解;
7、按照遗嘱所列的条文和内容,确保遗产的最终无误地转移至遗嘱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手中。
遗嘱人方可自行决定和指定遗嘱执行者,由其代为执行遗嘱事宜。
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过程中,应当严格依循遗嘱人的内心愿望,忠实履行自身的职责。
此外,遗嘱执行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