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察觉到男方有嫖娼之举后,决定向法院递交申诉书请求离婚。
假设男方同意签署离婚协议的前提条件下,法院有可能作出准许离婚的裁决。
然而,若男方坚持反对离婚,而女方仅凭男方的嫖娼行为作为唯一证据,要想获得法院的离婚裁决并不容易。
要知道,职业的法官在处理离婚诉讼案时,其裁决依据并非仅限于单一因素,他们更关心的是双方感情关系是否已达到无可挽回的地步。
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如出现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染上吸毒或赌博成瘾、因为情感不合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等等严重情况,均可视为对婚姻关系的完全破坏。
因此,只以男方存在嫖娼行为作为感情破裂的唯一证据,在缺乏其他更具说服力的事实支持,法官往往不易做出准许离婚的判断。
一旦法官判定夫妻间的感情还未达到全面破裂的程度,那么裁决结果通常为不准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