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拆迁协议缔结之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状况主要包括如下几点:首先,协议条款如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自是应当被判定为无效的;
其次,如果拆迁的某一方当事人采用了欺诈伎俩或恐吓手段,使得对方无法真正地表达出自身意愿且被迫签订协议的话,此类情况下签署的拆迁协议亦会被视为无效;
再者,倘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联手,企图运用合法的外表去掩盖非法的目的,这种拆迁协议同样也是无效的;
同时,代理人若僭越了代理的权力范围,或者根本就无资格代理相关事务时,他们所签署的拆迁协议同样也将被视为无效;
另外,如果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依照法律不能独立签订拆迁协议时,这类协议也就失效了;
最后,如果达成拆迁协议的主体本身就存在瑕疵,如拆迁人并非被拆迁人而签署了房地产拆迁协议,那么这笔交易当然无效。
此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拆迁人时,并未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完备的拆迁手续,那这项拆迁协议同样会因为程序缺失而被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