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自杀并不被视为工伤范畴。
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严格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将不得被认定或视作工伤:
即职工自身故意犯罪所引发的事件、酗酒或吸食毒品所导致的伤害、自我伤害或自杀等行为。
一般而言,我们所说的“工伤”特指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损伤,这种损伤或是由外部环境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组织而产生的,比如由职业性事故导致的死亡和突发性的化学物质中毒等状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