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车辆停运所导致之经济损失,应由肇事方按照停运期中实际产生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补偿。
所谓“车辆停运损失费”,即是在交通事故过程中由于车辆遭受损害引发的情况。
当受害者选择使用受损车辆开展货运或客运经营业务时,因在车辆修复阶段暂时无法从事正常的货物运输或客运运营,从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收入损失,便在此类事故责任方对此类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