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原告
王强律师的价值:1、2019年7月31日6时32分许,在上海市中山西路延安西路路口西南约20米处,被告宋某某驾驶沪A8XXXX机动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某某与原告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伤情较重,医药费花费巨大,现需要先诉医疗解决医药费问题以继续治疗。
2、该案我们综合考虑原告利益,为保护原告继续治疗的权利,选择先诉医疗,用最短的时间帮助当事人争取医药费。
3、交通事故案件中医药费较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诉医疗,用最短的时间获得医药费以继续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