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意外并不幸身故后,若其所在单位已经及时依规为其缴纳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则该项意外产生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由所投保的工伤保险负责支付,而不再需要单位另行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
然而,倘若其所在单位未能依法为该名劳动者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承担的责任。
特别说明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其计算额度为六个月的社会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的一定百分比来发放给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计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家属,具体发放标准以配偶每月占总工资比例的40%为准,其他亲属则按人头每人每月30%进行分配,独居或孤儿在以上标准之上再增发10%;
但需注意的是,各个家属所得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去世前的薪资总额;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