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制止物业服务企业以断水、断电、停止供应暖气、燃气等形式相结合的措施来强迫支付其物业服务费用。
倘若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之前约定如期提供相关服务而引发争议并导致业主拒付物业费,那么就应警惕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此类强迫手段来催收物业费的不良行为。
此外,社区全体业主享有共同主导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部分使用方式和范围的调整以及是否进行商业性业务。
因此,未经全体业主商议和同意,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更改或变更社区公共部位的用途。《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