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保全合同债权包含两种有效途径,即债权人得以行使其代位权及撤销权。
在此情形下,倘若债务人因懈怠而未能积极行使自身权力,使债权人享有的已到期债权无法如期实现,则债权人无疑有权绍行代位权;
反之,若债务人擅自通过无偿转让的方式处置自身财产,以致对于债权人之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损害,则债权人亦可适时行使其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