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产,无疑构成了其自身的违约行为。
即便是开发商已经发出通知,亦不能以此作为其违约行为的免责理由。
在法律层面上,开发商本应严格遵守双方所达成的交付房产日期的约定,这是其最基本的职业责任及义务。
若开发商未能如约交付房产,购房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延期交房而言,它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和理由而发生。
基于此,我们将延期交房的情况大致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当开发商由于种种原因延期交房,经过向开发商进行提醒、敦促后仍旧未有所行动且无适当理由解释时,尽管这段延迟并非由不可抗力因素或是依据合同条款可免责的理由所引起的,但只要这一延期情况在购房者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比如开发商可能因为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而短暂停工,现如今已经恢复运营这样的情况,那么购房者便完全有权利选择持币观望,同时有权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来弥补个人的经济损失。
(二)当开发商仍旧延期却无解或只是一再推诿一直逃避责任时,买房人则完全有权要求解除与其之间的购房合同。
与此同时,还能要求开发商对其这个违约行为负责,赔偿买房人因错过入住新居而承受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三)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当开发商已经在合理的期限内补足了交付的房产,如果此时此刻购房者依然选择要求解除合同,他们就不能再坚持这个看法。
可是,他们却仍有权利向开发商申请,要求其按着开发商延期的具体天数,向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作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