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考虑变更抚养权:
(一)具有抚养子女责任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身心受创而无法继续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
(二)对于子女具有相当抚养权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职责,甚至表现出虐待、殴打等恶劣行为;
(三)八岁以上且拥有自主意识的子女,表现出强烈的意愿倾向于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
(四)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并取得共识,或是存在其他合理合法的理由导致需要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