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混合重组方式环境中,债权人应当分情形地采取特定的会计处理方法:
首先,当采用现金与非现金资产组合清偿某项债务时,债权人需先行从收到的现金中冲抵重组权责的账面价值,然后依照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遵照的规则实施进一步处理;
其次,若采取现金、非现金资产及债务转为资本三种形式组合清偿某债务,则应依次对接收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合计占公共价值总数的比例,据此计算债权人在所获现金扣除之后的重组债权利务余额,从而确定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
最后,对于通过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组合清偿某项债务部分,同时对该债务剩余部分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债权人须先按照上述第二点提到的方法处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到现金之后的余额,接着根据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所需遵循的原则展开后续操作。《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9条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