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各位读者朋友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在租约达成并生效以后,若当事人对于相关的质量标准、租金价码或报酬数额、实际履约地点等关键条款未进行详细说明或存在含糊不清的情况之下,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途径来对这些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
换言之,只要在此过程中,双方均能秉承着自愿平等、互惠共赢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出的补充条款,并且该条款本身内含的内容并不存在违反现行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力要求,也尊重并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要求,那么这样的补充条款便具有了合法有效的法律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采用何种书面形式(例如手写方式)都不会影响到这份补充条款的实质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