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的独特属性包括:
首先,其犯罪客体主要针对以下重点:
(1)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实际乃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性质之廉贞。
其次,从犯罪客观角度来看:
(2)该罪行的整体形式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运用其职务上的权力,如主管或负责某项目事务,从中索取他人财产,或者无理占有他人交付的财物,以替他人谋求利益。
在此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意味着借用自己在职位职责上所拥有的主导权或承办某些公共事务的职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条件。《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