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姓名权的侵犯行为进行了具体阐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非法利用他人姓名,甚至在未获得他人明确许可或者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体貌特征实施某项活动,旨在获取不当经济利益;
其次,干扰他人对于自己姓名的决定、使用以及更改;
最后,非善意地冒用其他公民的姓名,以此冒充他人从事各类活动,从而实现某种不道德的私利企图。《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