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挂失止付制度,是指在收据权利人遭遇不当占有或其他损失风险时,为了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各种潜在威胁及影响,维护自身合法的收据权益,向收据中的付款方提出制止支付的要求和指示。
对于挂失止付这一法律手段所具有的巨大效力,主要体现在使得接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方需承担起暂停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的法定义务。
一旦接到止付通知,付款方必须立即停止对尚未完成付费的票据展开任何形式的支付行动。
否则,无论付款方是否出于良好的初衷并遵守了相关法规与承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至于此种挂失止付的具体效力,它仅限于短暂性的保护措施,并非永久性解决方案。《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